T/BSPA T/BSPA0002-2023
《伴侣型小动物殡葬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 on the funeral of small companion animals


标准号
T/BSPA T/BSPA0002-2023
发布
2023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BSPA T/BSPA0002-2023
 
 
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内容符合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要求。现围绕几个主要技术、参数论述如下: 1 场地与布局  1.1 无害化处理场地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1.2 符合环保和城镇化发展规划要求。  1.3 具有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条件,交通便利。 1.4 场地分服务区和处理区,并用隔离设施进行隔开。 1.5 服务区包括办公室、集体治丧场所、会议室、停车场等。 1.6 处理区包括冷藏间、处理间、处理产物储藏间、车辆消毒间等,具体参照DB22/T 2916-2018相关布局进行。 说明:场地与布局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多次改动,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厂(点)》等标准进行删减最终形成此版本。 2 服务流程 2.1 遗体接运流程 2.2 遗体告别 2.3 生态安葬 3 设施设备 3.1 收集、包装、暂存和转运专用设备应具有密闭、防水、防渗和易清洗消毒的特性。 3.2 应采用焚烧法对小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处理对象和体积规模,选择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消毒设施设备和烟气治理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应符合 NY/T 3373的规定,并具备二次燃烧和防尘防病害微生物的性能。 3.3 车辆入口、处理间及储存间应设机动消毒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状态。 3.4 冷藏间设有保存小动物尸体的冷库或冰柜、运输工具等配套设备。 3.5 转运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4 人员管理 4.1总体要求 4.1.1 不同岗位人员应了解人畜共患病的防范知识,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4.1.2 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并建立健康档案。 4.2 管理人员 4.2.1 能根据客户要求,承担具体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策划工作,拟定策划书; 4.2.2 具备小动物无害化处理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为服务机构策划和实施无害化处理; 4.2.3 调配工作人员满足工作需要,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4.3 无害化处理操作员 4.3.1 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练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4.3.2 化制等特殊岗位需要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操作,按要求持证上岗。 4.3.3 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专用工作服胶靴、胶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做好个人防护。 4.3.5 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4.4 小动物殡仪服务员 4.4.1 应遵守小动物殡葬服务相关规定,清楚掌握小动物殡葬流程,包括小动物遗体接运、告别、安葬等,并实时跟进。 4.4.2 服务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服务对象在治丧过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或陈规陋俗宜视情况及时纠正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4.4.3 定制化服务。如服务对象对接运遗体及治丧过程中有特殊需求,应提前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 4.4.4 信息提醒。对服务对象的预约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进行提醒。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预约服务时,应当提前告知、耐心解释并协商处理。 说明:服务流程、设施设备、人员管理这三部分内容采纳相关企业意见,以及根据市场需求和操作可行性,加以规范,形成现有文件。 5 无害化处理规范 无害化处理包括直接焚烧法和炭化焚烧法。 5.1 直接焚烧法 5.1.1 可视情况对死亡小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5.1.2 将死亡小动物和相关动物物品投至焚烧炉的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5.1.3 燃烧室温度应≥850℃。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5.1.4 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 16297要求后排放。 5.1.5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它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GB 5085.3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GB 18484和GB 18597要求处理。 5.2 炭化焚烧法 5.2.1 死亡小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5.2.2 热解温度应≥600℃,二次燃烧室温度≥850℃,焚烧后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2 s。 5.2.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 16297要求后排放。 5.3 焚烧烟气治理 焚烧法产生的烟气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需采用吸收法进行二次处理烟气,用液态吸收剂除去烟气中的污染物质。 5.3.1 吸收设备,相关设备应在常温常压条件下进行多相有机物的吸收,能够有效处理无机污染物质和有机污染物质。设备对烟气浓度的波动幅度具有一定的应对能力,吸收效率应能够稳定达到90%以上。 5.3.2 液态吸收剂,应由双活性基团组成,能够吸收烟尘等无机污染物质,同时能吸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质。 说明: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新疆地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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