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并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等文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公开报告主要内容。 3.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 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鼓励用作生态恢复用地,且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修复后以绿化用途为主。...
其中,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污染地块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
(三)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各级政府及规划资源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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