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
根据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加强严重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研究,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各类核事故应急计划(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工作,完善应急状态终止后恢复行动的内容,加强演练,突出实战,提高各级各类应急计划(预案)的可实施性。 充实核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后果评价、决策和指挥能力。...
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透露说。据了解,目前我国完全参考国际最新安全标准,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却并未在立法层面进行统一,不利于我国核电发展战略实施。 “相关部门正在做核电重启计划,初步拟定了开工项目的名单,目前正在广泛地征求意见,还没有最终确定,我们的工作就是对可能在近期批准的项目提前做技术准备。”...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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