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企业制定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0605企业是否建立了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并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0606企业是否确定了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0607企业是否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只使用了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 ...
第四十六条 (种质鉴定)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 (种子产地)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 ...
第四十六条(种质鉴定)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七条(种子产地)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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