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CSDSJFZYJH 012-2023
公共数据开放流程与管理规范

The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data opening process and management


标准号
T/SCSDSJFZYJH 012-2023
发布
2023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SCSDSJFZYJH 012-2023
 
 
适用范围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的开放原则、开放流程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DB51/T 2848-2021 四川省公共数据开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数据 public data 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数据。 [来源:四川省数据条例] 3.2 数据管理机构 public data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以及推动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机构。 [来源:四川省数据条例,有修改] 3.3 数据提供部门 data provider  依法归集、加工、共享公共数据的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3.4 数据使用者 data consumer 使用公共数据的团体或个人。 4.开放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公益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便民原则: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推动民生紧密相关的、社会迫切需要的数据优先开放;  c)公平原则:所有数据使用者都可获取和使用开放的数据,用于合法的数据应用; d)安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 e)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开放数据不应涉及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5.开放流程 1 2 3 4 5 5.1 概述 公共数据开放流程涉及数据管理机构、数据提供部门、数据使用者三个主体,活动内容包括开放计划、数据准备、审核发布、数据申请、数据初审、数据审核、告知数据使用者、数据获取、数据应用等,公共数据开放流程如图1所示。 5.2 开放流程图 公共数据开放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公共数据开放流程 5.3 开放流程描述 公共数据开放流程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公共数据开放流程描述 描述  参与角色 数据提供部门、数据管理机构、数据使用者 前置条件 无 开始时间 数据提供部门产生政务数据开放计划 结束时间 数据使用者反馈数据应用成果 流程 名称 角色 过程材料 备注  开放计划 数据提供部门 开放数据清单   数据准备 数据提供部门 开放数据资源   审核发布 数据管理机构 开放数据资源   数据申请 数据使用者 数据申请材料   数据初审 数据管理机构 数据申请材料   数据审核 数据提供部门 数据申请材料   告知数据使用者 数据管理机构 审核未通过原因   数据获取 数据使用者 开放数据资源   数据应用 数据使用者 无  5.4 开放流程管理要求 开放计划 按照开放任务要求制定开放计划 a)数据提供部门根据政策文件等相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开放计划; b)数据提供部门根据数据使用者提出的数据需求,进行数据开放研判,制定公共数据开放计划。 数据准备 数据提供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开放计划进行数据准备,对数据资源进行汇聚、治理、安全及隐私保护、质量稽核,报送和更新数据资源等; 数据提供部门按照《四川省公共数据开放技术规范》(DB51/T 2848)元数据的要求进行数据准备,并在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挂接数据资源。 审核发布 数据管理机构对数据提供部门提交的数据资源合规性、可用性、安全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发布数据目录。 数据申请 数据使用者根据数据需求,在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进行数据检索,找到适合的数据资源并提出申请: a)无条件开放,数据使用者登录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进行数据申请; b)有条件开放,数据使用者根据数据资源申请条件进行申请。 数据初审 数据管理机构对数据使用者提出的有条件开放数据申请进行初审。审核不通过,履行告知程序;审核通过,推送相关申请信息到数据提供部门。 数据审核 数据提供部门对收到的数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履行告知程序;审核通过,数据使用者进行数据获取。 告知数据使用者 初审核不通过,数据管理机构将初审未通过原因告知数据使用者;审核不通过,数据提供部门将审核未通过原因反馈至数据管理机构,由数据管理机构告知数据使用者审核未通过原因。 数据获取 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通过的数据资源,数据使用者即可在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站获取数据。 数据应用 数据使用者将获取的数据使用情况、应用成果反馈到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站。 6 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是保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质量稳定,并从下列方面保证数据开放各环节的质量: a)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质量管理分为数据提供质量的管理,数据管理及维护质量的管理,数据发布质量的管理等; b) 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数据开放目录和数据集定期进行更新维护管理,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可用性; 数据管理机构需明确数据接收标准,对接收的数据进行检验、认可、签办及资料对比;数据管理机构执行数据资源发布程序,对要发布的数据资源进行检查、登记、发布。 7 安全管理要求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措施,并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将安全管理贯穿于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按照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 数据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履行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公共数据利用风险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公共数据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问题。 8 考核评估要求 数据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评价标准。 数据提供部门应对公共数据的连续性、一致性、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自评。 数据使用者应对公共数据的应用情况按要求定期反馈至各级公共数据开放网。 数据管理机构宜对数据提供部门、数据使用者开放程度进行评估。 数据管理机构应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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