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GB 41618-2022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22-10-22,并于 2023-01-01 实施。
GB 41618-202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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