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4148-2021 发布历史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DB32/ 4148-2021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 2021-12-09,并于 2022-07-01 实施。

DB32/ 4148-2021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DB32/ 4148-2021的历代版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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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32/ 4148-2021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
2022年07月01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Z 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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