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DB32/ 4148-2021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于 2021-12-09,并于 2022-07-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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