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MZJXH 001-2020
干 巾

Dry tow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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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JMZJXH 001-2020
发布
2020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JMZJXH 001-2020
 
 
适用范围
干  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所用的由非织造布制造的各种干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4218.6 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6部分:吸收性的测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巾 日常生活中用于面部、手部等部位清洁,由非织造布加工制成,一次性使用的小面积产品,又称柔巾。直接使用,有些也可浸湿后使用。 4 要求 4.1 技术指标 干巾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合同规定。 表1 干巾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偏差 长度               ≥ % -10  宽度               ≥  -10 pH值 — 4.0~8.5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 无 表1 干巾技术指标(续)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异味 — 无 液体吸收量a                         ≥ % 500 液体吸收时间a                       ≤ s 5  a 液体吸收量和液体吸收时间仅考核可浸湿使用的干巾。 4.2 内装量     干巾内装量应符合JJF 1070-2005表3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4.3 卫生指标 干巾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5979规定。 4.3.1 外观 干巾必须整洁,符合该产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4.3.2 毒理学指标 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4.3.3 微生物指标 干巾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干巾微生物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定 细菌菌落总数                        ≤ cfu/g 200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致病性化脓菌a   — 不得检出 真菌菌落总数                        ≤ cfu/g 100  a 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4.3.4 环氧乙烷残留量 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产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μg/g。 5 试验方法 5.1 长度、宽度偏差 将干巾外包装从端口剪开,去除外包装,在无变形状态下连续取出干巾,自然平放在测试台上,用直尺量取试样的长度(或宽度),每种同规格的样品量6片,量准至1mm,计算6片试样的平均值与标称值之差与其标称值的百分比,即为该种样品长度(或宽度)偏差的测定结果,精确至1%。 5.2 pH值 pH值按GB/T 7573测定。 5.3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按附录A测定。 5.4 异味 异味按GB 1840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液体吸收量 液体吸收量按GB/T 24218.6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液体吸收时间 液体吸收时间按GB/T 24218.6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内装量 内装量按JJF 1070-2005附录G中G.4测定。测定时应去除外包装,目测计数。 5.8 卫生指标 5.8.1 外观 外观采用目测。 5.8.2 毒理学指标 毒理学指标按GB 15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5.8.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按GB 15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5.8.4 环氧乙烷残留量 环氧乙烷残留量按GB 15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的规定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的同类产品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运输包装,从每个运输包装中随机抽取3个最小销售包装,共计9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其中2个用于微生物检验,4个用于微生物检验复查,3个用于其他性能检验。当最小销售包装中产品数量过少时,可适当增加产品抽样数量,以满足检验要求。 6.3 判定规则 当检验产品符合本标准第4章全部要求时,则判为批合格;当这些检验项目中任一项出现不合格时,则判为批不合格。 6.4 质量保证 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7 标识和包装 7.1 产品销售包装标识 产品销售包装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 b) 产品标准编号; c)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 d) 产品规格; e) 产品数量(片数或抽数等); f) 产品合格标识; g) 生产企业(或产品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等; h) 消毒级产品应标明消毒方法与有效期限,并在包装主视面上标注“消毒级”字样。 7.2 产品运输包装标识 产品运输包装标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商标; b) 生产企业(或产品责任单位)名称、地址等; c) 产品数量; d) 符合GB/T 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7.3 包装 7.3.1 干巾包装应防尘、防潮和防霉等。 7.3.2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产品包装应完好,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达到保证产品在正常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的目的。 8 运输和贮存 8.1 运输时应采用洁净的运输工具,防止成品污染。 8.2 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洁净的地方并妥善保管,防止雨、雪及潮湿侵入产品,影响质量。 8.3 搬运时应注意包装完整,不应从高处扔下,以防损坏外包装。 8.4 凡出厂的产品因运输、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坏或变质的,应由责任方负责。损坏或变质的产品不应出售。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A.1 原理 将试样置于波长254nm和365nm紫外灯下观察荧光现象及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试验,定性测定试样中是否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A.2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在试验过程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所用试剂和材料在紫外灯下应无荧光现象。 A.2.1 纱布:尺寸约5cm×5cm。 A.2.2 氨水:0.1%。 A.2.3 盐酸溶液:10%。 A.2.4 萃取液:用0.1%氨水(A.2.2)调节过pH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水溶液pH为7.5~9.0。 A.3 仪器和设备 所用仪器和设备在紫外灯下应无荧光现象。 A.3.1 三角烧瓶:250mL。 A.3.2 玻璃漏斗:G1玻璃砂芯漏斗。 A.3.3 玻璃表面皿。 A.3.4 紫外灯:波长为254nm和365nm,具有保护眼睛装置。 A.3.5 pH计:读数准确至0.01。 A.4 试验步骤 A.4.1 将试样剪成约5mm×5mm的小块,准确称取2.0g试样,置于三角烧瓶(A.3.1)中。 A.4.2 在烧瓶中加入100mL萃取液(A.2.4)。在缓慢摇晃烧瓶条件下,室温下萃取10min,然后用玻璃漏斗(A.3.2)过滤。 A.4.3 用盐酸溶液(A.2.3)将滤液的pH调节到3.0~5.0。将纱布(A.2.1)浸入滤液中,并在温度为40℃±2℃的水浴中加热30min。 A.4.4 用镊子取出纱布,然后用手挤干滤液并平均折成四层,放在玻璃表面皿上(A.3.3)。 A.4.5 重复A.4.2~A.4.4步骤,进行空白试验。每个试样进行两次平行测定。 A.4.6 将放置试样纱布(A.4.4)及空白试验纱布(A.4.5)的玻璃表面皿置于紫外灯(A.3.4)下约20cm处,观察纱布荧光现象。 A.5 结果判定 若两个平行试验的试样纱布与空白试验纱布比较,均没有明显荧光现象,则判定该试样无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若两个平行试验的试样纱布中只有一个比空白试验纱布的荧光现象明显,则重新进行两个平行试验,若重新试验后的试样纱布与空白试验纱布比较,均没有明显荧光现象,则判定该试样无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否则判定该试样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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