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CNAS-R01-2020由行业标准-农业 CN-NY 发布于 2020-10-20,并于 2020-1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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