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要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还对辖区内的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畜禽批发经营场的防疫、消毒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养殖(生产)档案等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对猪、牛、羊规模养殖场进行了“瘦肉精”尿样抽样检测。 经实地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兽药、饲料经营场所、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畜禽批发经营场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用药记录,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严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 附件:1. 2020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样品检测 结果汇总表 2. 2020年蜂产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样品检测 结果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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