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企业用地再次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 ...
(2)到2025年,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科学合理保障人居建设用地和农业土壤质量安全。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 (3)到2030年,强化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全面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
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止二次污染。对于异地处置或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当前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等途径予以安全处置。 (四)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性评估要求。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