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 用一个或几个动力反应堆发电或供热的动力厂。 核设施 以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资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厂与燃料制造设施,研究堆,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
开展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是保证放射性物质达标排放、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我国核设施和铀矿冶设施营运单位应该对企业周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几十年来的经验表明,企业监测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污染物排放水平,及时调整运行状态,有利于了解辐射环境变化趋势,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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