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说明了适用范围为测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运输、贮存、使用与送贮,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使用、事故应急处置及单位安全管理等方面。引用参考的标准文件为基本标准、运输规程、密封源与非密封源标准、职业卫生防护标准、石油行业标准等。术语定义中描述了涉及的一些专业术语定义。辐射安全防护总则中对安全责任、防护大纲、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原则、工作场所分区原则、剂量限值与约束值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5.4.2 经销单位应视其经销所涉及的放射性水平,参照第6.1条办理许可登记或申报注册。6 使用单位的防护要求6.1 一般原则6.1.1 使用放免试剂盒如所涉及的放射性水平超过了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的下限时,必须按要求办理放射卫生许可登记,并遵循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与监督管理。...
⑦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完善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的规定。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需实施退役单位的范围,未能涵盖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而这类场所在停止使用时也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问题,本次修改时予以补充。 (四)补充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的要求。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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