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电气装置,例如在下述建筑物和类似设施中电气装置: 居住用房屋; 商业用房屋; 公共用房屋; 工业用房屋; 农业及园艺用房屋; 活动建筑物; 野营车、野营车营地及类似场所; 建筑工地、展览会、集市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游艇和停泊地。 适用于本标准的电气装置包括: 标称电压为交流1000V及其以下或直流1500V及其以下的供电回路; 本标准考虑的交流电的优选频率为50Hz、60Hz和400Hz,但不排除因特殊用途而使用的其他频率; 电器的电源取自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的装置而电器的工作电压超过1000V的回路,例如给气体放电灯、静电除尘器供电的回路。电器的内部布线除外; 未被器具标准明确地包括在内的任何布线系统和电缆; 建筑物外的所有用户装置; 通讯、信号、控制和类似用途的固定布线(不包括电器的内部布线); 电气装置改建或扩建的部分和现有电气装置中受到改建和扩建影响的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 电力牵引设备; 机动车的电气设备; 船用电气装置; 飞机用电气装置; 公共道路照明装置; 矿井用电气装置; 抑制无线电干扰的设备(影响装置安全的设备除外)
GB 16895.1-1997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97-06-28,并于 1998-09-01 实施,于 2009-04-01 废止。
GB 16895.1-1997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K60 电气设备与器具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40.01 建筑物中的设施综合,29.020 电气工程综合。
GB 16895.1-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于 变更为 GB/T 16895.1-2008 低压电气装置 第1部分: 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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