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020:1998
借助风扇传输燃气和/或燃烧产物的空间加热净加热输入功率不超过300KW的非家用燃气强制对流空气加热器

Non-domestic gas-fired forced convection air heaters for space heating not exceeding a net heat input of 300 kW, incorporating a fan to assist transportation of combustion air and/or combustion products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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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BS EN 1020:1998
发布
1998年
发布单位
英国标准学会
替代标准
BS EN 1020:2009
BS EN 1020:2010
当前最新
BS EN 1020:2010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带有风扇以协助输送燃烧空气和/或烟道气的非家用燃气空气加热器(以下简称“器具”)的安全性和效率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这包括具有强制通风燃烧器的器具。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热输入不超过 300 kW(基于净热值)的 B12、B13、B14、B22、B23、C12、C13、C32、C33、C62 和 C63 型器具,用于除单一用途以外的用途。 单位住宅。 它也适用于室外安装的设备。 加热空气的提供可以通过管道或可以直接进入加热空间。 对于 B22 型器具,本欧洲标准仅适用于具有自动点火功能的器具。 对于 C62 和 C63 型电器,本欧洲标准仅适用于此类电器以与 C3 型电器类似的方式进行最终安装的情况。 本标准不适用于:  ——供单一住宅单元使用的器具;  ——冷凝式器具;  ——带有不带风扇的常压燃烧器以协助输送燃烧空气和/或烟道气的器具;  ——两用空调设备(加热和冷却);  ——用中间流体加热空气的器具;  ——配有手动或自动烟道挡板的器具;  ——便携式或可运输的强制对流器具;  ——具有多个加热单元和一个通风转向器的器具;  ——配有多个烟道出口的器具。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器具。 注:对于未经型式试验的器具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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