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303-4:1999
供暖锅炉.带强制通风燃烧器的供暖锅炉.最大操作压力3巴、最高输出达70kW的带强制通风燃油器的锅炉的特殊要求.术语、特殊要求、试验和标记

Heating boilers - Heating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burners - Heating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burners -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oil burners with outputs up to 70 kW and a maximum operating pressure of 3 bar - Terminology


BS EN 303-4:1999 发布历史

BS EN 303-4:1999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1999-08-15,并于 1999-08-15 实施。

BS EN 303-4:199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J98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01.040.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词汇),91.140.10 中央供热系统。

BS EN 303-4:1999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17年 BS EN 303-1:2017 供暖锅炉.带强制通风燃烧器的供暖锅炉.术语、一般要求、试验和标记
  • 1999年 BS EN 303-1:1999 供暖锅炉.带强制通风燃烧器的供暖锅炉.术语、一般要求、试验和标记
  • 1990年 BS 855:1990 集中供热和间接热水供应用焊接钢锅炉(额定输出44KW至3MW)规范
  • 1989年 BS 779:1989 集中供热与间接热水供应用(额定输出为44KW(含)以上)铸铁锅炉规范
  • 0000年 BS 779:1976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热输出70kW以下的带强制通风燃油燃烧器的供热锅炉。 根据锅炉制造商的说明,它们可以在燃烧室中以负压(自然通风锅炉)或正压(加压锅炉)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锅炉必要的术语、材料和试验要求以及标志要求。 该锅炉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达 1 bar(1 级压力)的开放式通风系统以及最大允许压力达 3 bar(2 级压力)的开放式和封闭式水系统。 锅炉能够按照锅炉制造商的规定使用传统烟道或低位排放烟道运行。 锅炉作为配套装置提供,配有工厂安装的燃烧器,用于燃烧煤油或瓦斯油。 当使用低水平烟气排放时,只能使用煤油(见附件 B)。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按照 EN 304 和本标准附录 B 在授权试验台上进行测试的供暖锅炉。 符合本标准的锅炉设计用于以水为热载体的集中供热装置的供暖,正常运行条件下温度限制为95℃。 对于内置或附装热水器(蓄水式或连续流式热水器)的锅炉,本标准仅适用于热水器中必须满足采暖锅炉运行条件的部分(加热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有常压燃烧器的燃气锅炉、固体燃料锅炉、燃油或燃气冷凝锅炉、带有油汽化燃烧器的锅炉和低温锅炉。 对于这些锅炉还有进一步的要求。 注:低温锅炉是指(水)可变温度不超过 40 ℃ 运行的锅炉,或温度设定不能高于 55 ℃ 的锅炉。

BS EN 303-4:1999

标准号
BS EN 303-4:1999
发布
1999年
发布单位
英国标准学会
当前最新
BS EN 303-4:1999
 
 
被代替标准
94/711866 DC-1994 BS 779:1989 BS 855: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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