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915-1:2001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1-05-15,并于 2001-05-15 实施。
BS EN 1915-1:2001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V56 机场地面服务系统及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9.100 地面服务和维修设备。
EN 1915 的这一部分适用于制造商预期用于民用航空运输的 GSE,并包含与设备相关的一般安全要求。 EN 1915 的这一部分涉及技术要求,以尽量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预期操作和维护 GSE 期间可能出现。 EN 1915 的这一部分应与针对特定类型 GSE 的 EN 12312 系列的特定标准一起使用(另见前言)。 EN 1915 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出于其设计目的而在 GSE 上使用时未经修改的汽车零件。 EN 1915 的这一部分没有对以下情况建立附加要求: ——在机场环境以外的其他地方运行; ——在恶劣条件下运行,例如环境温度低于-20℃或超过50℃、热带或饱和盐分大气环境、强磁场或辐射场; ——受特殊规则约束的操作,例如潜在爆炸性环境,但加油操作期间在飞机油箱附近的操作除外; ——由电网以外的电源引起的危险; ——GSE建造、运输、调试和退役过程中发生的危险; ——风速超过本欧洲标准给出的数值造成的危险; ——直接接触食品; ——地震、洪水、山体滑坡、闪电以及更常见的任何自然灾害; ——电磁兼容性(EMC); ——无电缆遥控; ——噪音和振动引起的危险; ——软件错误造成的危险。 EN 1915的本部分不适用于CEN发布本标准之前制造的G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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