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6185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度小于8 m、最小浮力为1 800 N的充气船(包括刚性充气船)的设计、使用材料、制造和测试所需的最低安全特性。
ISO 6185适用于工作温度为-5℃至+60℃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
——Ⅰ型:仅靠手动方式推进的充气艇;
——Ⅱ型:最大电机功率为4.5kW的充气艇;
——Ⅲ型:充气独木舟和皮划艇(见规范性附录A);
——IV型:最大帆面积为6m的风帆充气艇(见规范性附录B)。
注 1:I、II 和 III 型典型船舶的总体布置分别在附录 C、D 和 E 中给出。
注 2:对于额定功率为 4.5 kW 及以上的船舶,请参阅 ISO 6185-2 和 ISO 6185-3。
ISO 6185的这一部分不包括单舱船,不适用于水上玩具和充气救生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