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677-5:2001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01-04-01。
EN 1677-5:2001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53.020.30 起重设备附件,59.080.50 绳,77.140.60 钢棒和条钢。
EN 1677 的本部分规定了 4 级锻钢吊钩的要求,具有锁闩和吊环,WLL 达 31.5 t,主要用于: 符合 EN 818-5 的链条吊索 符合 prEN 13414-1 的钢丝绳吊索:1998 纺织吊带符合 EN 1492-1、EN 1492-2,用于起吊物体、材料或货物。 EN 1677 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手工锻造的吊钩。 EN 1677 的这一部分涵盖的危险在条款中确定4. 附录A给出了吊钩尺寸的计算依据。 附录 B 给出了 4 级吊钩命名系统的示例。
11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完成后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12起吊重物时,吊件下方有人13起重作业时,无人指挥或指挥员无证14起重吊装作业无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围栏15在带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16用材料U形环代替工具U形环17卸卡(U形环)横向受力18起重机械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19起重设备器具无允许荷载标识20链条葫芦超负荷使用21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
5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时不吊;非信号人员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简化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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