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职责根据按协议修订的公约第6条确立委员会的职能:第6条“服从现有公约第4条规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a)确定适用于欧洲药典起草的一般原则;(b)确定用于该目的的分析方法;(c)安排编写和批准欧洲药典要包含的各论;(d)推荐设定必须在缔约方的疆域内开展欧洲药典相关技术特征决策的期限。” 欧洲议会下属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通过设立科学秘书处为委员会起草和修订欧洲药典文本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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