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1—1998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非专供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煮锅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 注1:这些器具用于如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和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类的商业企业。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本部分从实际出发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注2:以下情况应予注意: ——对于专供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要的附加要求; ——对于专供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要的特殊要求; ——应考虑许多国家的国家卫生、劳动保护、供水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所规定的附加要求; ——对于压力器具,应考虑许多国家所规定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汽或可燃气)等特殊状态的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具有电极加热器的器具。
GB 4706.35-2003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3-05-26,并于 2004-01-01 实施,于 2010-04-01 废止。
GB 4706.35-200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K09 卫生、安全、劳动保护,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120 家用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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