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1—1998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本部分涉及非专供家用的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 注1:饮食加工机械举例: ——混合机; ——液体或食物搅拌器; ——推板式混合机; ——和面机; ——打蛋机; ——切碎机; ——食物擦碎机; ——绞肉机; ——切片机; ——去皮机; ——开罐头机; ——磨咖啡机; ——食物清洗和/或干燥机; ——定量分配机; ——油酥面团辊压机; ——切面条机; ——食物加工机。 注2:这类器具用于例如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和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类的商业企业。 本部分也适用于为了方便运输而分成几个部分(组合件)供货的器具。这些器具在安装地点组装时,无需任何额外部件就能组成整机。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本部分从实际出发涉及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注3:以下情况应予注意: ——对于打算专供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需的附加要求; ——对于打算专供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需的特殊要求; ——在许多国家还应考虑由国家卫生、劳动保护、供水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所规定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供经常出现特殊状态,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汽或可燃气)等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的流水作业器具; ——单独的输送设备,如:食物分配带式输送机。
GB 4706.38-2003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3-05-26,并于 2004-01-01 实施,于 2010-04-01 废止。
GB 4706.38-200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K09 卫生、安全、劳动保护,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120 家用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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