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1.1.1 本部分适用于配有发电设备的低电压和特低电压电气装置,该发电设备用来连续地或偶尔地向该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供电。本节所提出的要求考虑到下列供电方式的电气装置: ——向不接入公用电网的电气装置供电; ——作为公用电网替代电源向电气装置供电; ——与公用电网并列运行向电气装置供电; ——上述方式的适当组合。 本部分不适用于本身既包含电源又包含用电负荷的特低电压电气设备,而此类设备已有包含了电气安全方面的各项要求的专门的产品标准。 注I:对应急供电的特殊要求见IEC 60364—5—56。 注2:在接入公用电网的电气装置中安装发电设备之前,应对公用电网管理部门的要求了解清楚。551.1.1.2考虑到采用下列动力源的发电设备: ——内燃机; ——汽轮机; ——电动机; ——光电池; ——电化学蓄电池; ——其他适用的动力源。551.1.1.3考虑到具有下列电气性能的发电设备: ——电网励磁和独立励磁的同步发电机; ——主励磁和自励磁的异步发电机; ——电网换向和自换向的静止逆变器,该静止逆变器带或不带旁路设备。551.1.1.4发电设备考虑到用于下列用途: ——向永久性电气装置供电; ——向临时性电气装置供电; ——向不接至永久性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的移动式设备供电。
GB 16895.20-2003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3-02-21,并于 2003-08-01 实施。
GB 16895.20-200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Q77 建筑电器与防火器材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40.50 供电系统。
GB 16895.20-200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5章: 其它设备 第551节: 低压发电设备 于 2017-12-29 00:00:00.0 变更为 GB/T 16895.20-2017 低压电气装置第 5-55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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