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F2505-07
应用联邦飞行管理局(FAA)颁布联邦飞行法规第21部分对无人机系统(UAS)要求的标准实施规程

Standard Practice for Application of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 Part 21 Requirements to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UAS)

2014-05

ASTM F2505-07 发布历史

ASTM F2505-07由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US-ASTM 发布于 2007,于 2014-05-16 废止。

ASTM F2505-07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V35 航空器及其附件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9.020 航空器和航天器综合。

ASTM F2505-07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07年 ASTM F2505-07 应用联邦飞行管理局(FAA)颁布联邦飞行法规第21部分对无人机系统(UAS)要求的标准实施规程
  • 1970年 ASTM F2505-06 应用联邦飞行管理局(FAA)颁布联邦飞行法规第21部分对无人机系统(UAS)要求的标准实施规程

 

本实践旨在为飞机和无人机系统行业在满足第 21.1.1 部分的要求时提供指导和指导。在本实践中,为轻型 UAS 类和远程操作的无人机系统 (UAS) 提供了认证程序。飞机 (ROA) UAS 类别。本实践中不考虑小型无人机和微型无人机类的无人机系统,因为它们没有经过适航认证。

1.2 联邦航空法规的引用 在本实践中引用美国联邦航空法规时,引用参考文献基于以下联邦航空法规结构:

1.2.1 《联邦法规》第 14 篇 (14 CFR) 包含航空和航天法规。 14 CFR 第 1 章包含联邦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并细分为子章节和部分: 部分进一步细分为子部分和章节。

1.2.2 本实践使用第 21 部分作为模板。在实践文本中:14 CFR 第 1 章是指 14 CFR 第 1 章的全部内容; C 子章是指 14 CFR.1.2.3 的 C 子章的所有部分。在紧凑的表示法中,例如,第 23 部分第 1309 节的引用可指定为“第 23.1309 节”。

1.3 无人机系统 无人机系统(UAS) )包括无人驾驶飞行器、提供飞行器任务管理和驾驶的遥控地面站、用于交换控制和传感器有效负载数据的数据链路以及所有相关接口。整个系统中可能影响航空器适航和安全的任何部分均须遵守第 21.1.4 英寸-磅单位的要求;1.5 本标准并不旨在解决所有与航空器相关的安全问题(如有)。及其使用。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健康实践并确定监管限制的适用性。

ASTM F2505-07

标准号
ASTM F2505-07
发布
2007年
发布单位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当前最新
ASTM F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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