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710:2005
地下矿井潜在爆炸性环境下使用的设备和组件.包含修改件A1-2008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in underground mine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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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710:2005
发布
200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710:2005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设备结构和标记的防爆要求,这些设备可能是单个项目或形成一个组件。 这包括由单一供应商投放市场的用于易受沼气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影响的矿井的机械和部件。 /或可燃粉尘(在 EN 1127-2 中定义的大气条件下)。 注 1:本欧洲标准仅涉及采矿机械的着火保护,制造商需要考虑与机器构造相关的所有其他相关欧盟指令,例如综合机械指令 98/37/EC 和指令 2006/42/EC。 此外,制造商需要考虑他们打算销售其设备的国家/地区的任何国家立法。 注 2:如果大气中的易燃气体主要不是甲烷,则需要参考 EN 60079-0:2004 或 EN 13463-1:2001 中的 4.1。 注 3:“设备”的定义包含在 EN 13463-1 中。 “装配”的定义可以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 ATEX 指南中找到。 符合本欧洲标准相关条款的设备被认为满足 I 组 M2 类设备的要求。 本欧洲标准还涉及防止由可燃材料燃烧(或阴燃)引起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例如设备构造中使用的织物纤维、塑料“O”形圈、橡胶密封件、润滑油或润滑脂(如果此类物品可能成为火源)。 例如,旋转轴轴承的机械故障可能会导致摩擦发热,从而点燃其塑料保持架、塑料密封件或润滑脂。 另请参见 EN 13463-1:2001 的 5.2.4。 注 4:EN 13463-1 的上述条款要求点火危险评估包括那些组件,如果它们失败,可能会点燃设备中包含的任何易燃物质(例如润滑油),从而可能导致或产生点火。 来源。 在煤矿开采设备和部件的情况下,所使用的矿物油或润滑脂的着火温度通常低于甲烷的着火温度,即低于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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