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993-4-2:2007
欧洲法规3:钢结构的设计.第4-2部分:槽罐

Eurocode 3 - Design of steel structures - Part 4-2: T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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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993-4-2:2007
发布
2007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1993-4-2:2007/AC:2009
当前最新
EN 1993-4-2:2007/A1:2017
 
 
适用范围
(1) 欧洲规范 3 第 4.2 部分规定了用于储存具有以下特性的液体产品的立式圆柱形地上钢罐的结构设计原则和应用规则: a) 液面以上的特征内部压力不小于-100mbar,且不超过 500mbar 1); b) 设计金属温度在-50℃至+300℃范围内。 对于使用奥氏体不锈钢建造的储罐,设计金属温度可在-165℃至+300℃范围内。 对于疲劳载荷的储罐,温度应限制在T<150℃; c) 最高设计液位不高于圆筒壳顶部。 (2)本4.2仅涉及钢质储罐的阻力和稳定性要求。 EN 14015(环境温度储罐)、EN 14620(低温储罐)以及 EN 1090(制造和安装注意事项)涵盖了其他设计要求。 这些其他要求包括地基和沉降、制造、安装和测试、功能性能以及人孔、法兰和填充装置等细节。 (3) EN 1998-4(欧洲规范 8 第 4 部分“抗震结构设计:筒仓、储罐和管道”)中提供了有关抗震设计特殊要求的规定,专门补充了欧洲规范 3 中专门用于此目的的规定。 (4) EN 1993-1-1 中规定了储罐支撑结构的设计。 (5) EN 1999-1-5 中涉及钢罐上铝制屋顶结构的设计。 (6) EN 1992 和 EN 1997 中讨论了钢储罐的钢筋混凝土基础。 (7) EN 1991-4“对钢储罐的作用”中给出了设计中要考虑的钢储罐具体作用的数值。 筒仓和储罐”。 欧洲规范 3 的本部分 4.2 的附录 A 中给出了有关储罐动作的附加规定。 (8)本部分 4.2 不包括: 浮顶和浮盖;耐火性(参见 EN 1993-1-2)。 (9) 本标准涵盖的圆形平面储罐仅限于轴对称结构,尽管它们可以承受不对称作用,并且可以不对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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