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4394:2005
加热锅炉.带强制通风燃烧器的加热锅炉.标称热输出不超过10MW和最大工作温度为110℃.包含修改件A1-2008

Heating boilers - Heating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burners - Nominal heat output not exceeding 10 MW and maximum operating temperature of 110 °C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8)


EN 14394:2005 发布历史

EN 14394:2005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05。

EN 14394:2005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01.040.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词汇),91.140.10 中央供热系统。

EN 14394:2005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05年 EN 14394:2005 加热锅炉.带强制通风燃烧器的加热锅炉.标称热输出不超过10MW和最大工作温度为110℃.包含修改件A1-2008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钢和铸铁材质的标准锅炉和低温锅炉(“锅炉”指“锅炉本体”)的设计、制造、安全运行和合理能源利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配备根据相关燃烧器标准单独销售的强制通风燃烧器(对于气体燃料的自动强制通风燃烧器,请参见 EN 676,对于雾化油燃烧器,请参见 EN 267),标称热输出高达 10 MW。 根据锅炉制造商的说明,它们在燃烧室中以负压(自然通风锅炉)或正压(加压锅炉)运行。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正常运行温度在 100 ℃ 至 110 ℃ 之间的锅炉的要求℃并具有“双重结构”:对于安全限温器关闭温度不超过110℃的锅炉,压力设备指令(PED)要求“健全的工程实践”;对于安全温度限制器关闭温度超过110℃的锅炉,本欧洲标准规定了附录ZB中规定的PED要求。 注 1:“最高允许温度 TS”在 PED 及其指南中定义。 符合本欧洲标准的锅炉设计用于以水为热载体的集中供热装置供暖,其最高允许运行温度为110℃,最高安全温度限制为120℃。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10巴。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有常压燃烧器的燃气锅炉、固体燃料锅炉、燃油或燃气冷凝锅炉、带有油汽化燃烧器的锅炉。 对于这些锅炉还有进一步的要求。 对于配备额定热输出不超过 1000 kW 的鼓风燃烧器的燃气集中供热锅炉,请参见 EN 303-7。 对于标称热输出超过10MW且最高安全温度限制器超过120℃的锅壳式锅炉,参见EN 12953系列。 注 2:标准锅炉和低温锅炉的定义参见理事会指令 92/42/EEC。

标准号
EN 14394:2005
发布
200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4394:2005
 
 
代替标准
EN 14394-2005 EN 14394+A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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