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GB 50011-2001(2008)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1-07-20,并于 2002-01-01 实施,于 2010-12-01 废止。
GB 50011-2001(2008)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15 工程抗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20.25 地震和防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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