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90-2:2008
钢结构和铝结构的施工.第2部分:钢结构的执行用技术要求[代替:CEN EN 1090-3,CEN ENV 1090-4,CEN ENV 1090-5,CEN ENV 1090-6]

Execution of steel structures and aluminium structures - Part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teel structure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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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090-2:2008
发布
2008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1090-2:2008+A1:2011
当前最新
EN 1090-2:2018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钢结构作为结构或制造部件的执行要求,这些钢结构由以下材料生产:热轧结构钢产品,最高等级为 S690;冷成型部件和板材,等级达到并包括 S700;热加工和冷成型奥氏体、奥氏体-铁素体和铁素体不锈钢产品;热加工和冷成型结构空心型材,包括标准范围和定制的轧制产品以及通过焊接制造的空心型材。 本欧洲标准也可用于 S960 及以下的结构钢等级,前提是执行条件经过验证规定了可靠性标准和任何必要的附加要求。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与钢结构(例如建筑物、桥梁、电镀或网格部件)的类型和形状无关的要求,包括承受疲劳或地震作用的结构。 要求以执行等级表示。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根据 EN 1993 相关部分设计的结构。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 EN 1993-1-3 中定义的结构部件和板材。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钢部件根据 EN 1994 相关部分设计的钢和混凝土复合结构。 本欧洲标准可用于根据其他设计规则设计的结构,前提是执行条件符合这些规则并指定任何必要的附加要求。 本欧洲标准不不包括片材的水密性或透气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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