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DB11/ 139-2007 发布历史

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DB11/ 139-2007由北京市地方标准 CN-DB11 发布于 2007-8-13,并于 2007-9-1 实施。

DB11/ 139-2007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DB11/ 139-2007的历代版本如下:

DB11/ 139-2007



标准号
DB11/ 139-2007
发布日期
2007年08月13日
实施日期
2007年09月01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发布单位
CN-DB11
引用标准
GB 5468,GB/T 16157,HJ/T 42,HJ/T 43,HJ/T 55,HJ/T 56,HJ/T 57,HJ/T 75,HJ/T 76,DB 11/237,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第四版,2003),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
被代替标准
DB11/ 139-20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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