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DB11/ 139-2007由北京市地方标准 CN-DB11 发布于 2007-8-13,并于 2007-9-1 实施。
DB11/ 139-2007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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