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惩违法违规,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于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并且要求生产企业真实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志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示标注,不得在配料表上标注与产品配方或者实际投料不符的食品原料。 ...
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婴幼儿辅食首次规定镉临时限量值 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植物油、酱油、食醋、矿泉水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标准主要以完善术语和定义、删改部分指标、增加命名和标识、增加卫生要求等内容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首次明确规定为0.06mg/kg。 ...
据介绍,我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砷和铅的限量指标,砷为每公斤200微克,铅为每公斤200微克,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未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规定砷和铅的限量指标。我国和CAC均未制定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镉限量指标,但我国对该类食品的主要原料大米的镉限量要求(每公斤0.2毫克)严于CAC标准(每公斤0.4毫克)。因此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均严于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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