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501-1:2011
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龙门起重机;德文版本EN 15011-2011

Refuse collection vehicles -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 Part 1: Rear loaded refuse collection vehicle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15)


EN 1501-1:2011 发布历史

EN 1501-1:2011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1-08-01。

EN 1501-1:2011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3.160 特种车辆。

EN 1501-1:2011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21年 EN 1501-1:2021 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龙门起重机
  • 2015年 EN 1501-1:2011+A1:2015 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龙门起重机 包含修改件A1,2015
  • 2011年 EN 1501-1:2011 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龙门起重机;德文版本EN 15011-2011
  • 1998年 EN 1501-1:1998 垃圾车及其相关提升设备.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第1部分:后部装载的垃圾车;包含修改件A2-2009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 3.2 中定义的后部装载垃圾收集车 (RCV)。 本欧洲标准涉及与后部装载 RCV 在按预期使用和误用条件下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这是制造商在其可预见的使用寿命内合理预见的,如第 4 条中所定义。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后装载 RCV 的设计和构造,以确保其适合其功能并可以操作,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调整和维护。 它不适用于后装式 RCV 的使用寿命结束。 本第 1 部分描述并定义了后装式 RCV 的安全要求,不包括带有提升装置的接口尾门/卸料门,以及如下所示的提升装置:如图 A.1 所示。 EN 1501-5 中定义了起重装置和尾门/卸料门接口的安全要求。 该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恶劣条件下的操作,例如极端环境条件,例如:低于 25 ℃及+40℃以上温度;热带环境;风速超过 75 公里/小时;污染环境;腐蚀环境;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处理可能导致危险情况的货物(例如热废物、酸和碱、放射性物质、受污染的废物,特别是易碎货物、爆炸物);船上操作。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CEN 发布本文件之日之前制造的机械。

标准号
EN 1501-1:2011
发布
2011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1501-1:2011+A1:2015
当前最新
EN 15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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