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营运中产生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优先、分类管控、船岸并用、以岸为主、强化监管的综合防治原则。 ...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四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监管]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第[六十]四十三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
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六)弘扬环境文化。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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