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6185 的本部分规定了充气艇和船体长度 LH 小于 8 m、电机额定功率为 15 的 ISO 8666 规定的设计、使用材料、制造和测试所需的最低安全特性千瓦及以上。
ISO 6185 的本部分适用于在 – 20 °C 至 + 60 °C 的工作温度范围内使用的以下类型的船舶:
——VII 型:左舷和右舷均装有浮力管的动力船,适合在设计类别 C 和 D 条件下航行,能够安装额定功率为 15 kW 及以上的电机。
— VIII 型:左舷和右舷装有浮力管的动力船,适合在设计类别 B 的条件下航行,能够安装额定功率为 75kW 及以上的电机。
注 1:典型 VII 型和 VIII 型船舶的总体布置分别在附录 A 和 B 中给出。
ISO 6185的这一部分不包括单室船和由无支撑材料制成的船,并且不适用于水上玩具和充气救生筏。
注 2:对于欧盟休闲船指令(RCD)所关注的、装有非标准整体排气装置的舷内发动机的船舶,需要考虑噪声排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