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53-2:2015
建筑沟.第 2部分:屋顶排水沟和无陷阱楼沟

Gullies for buildings - Part 2: Roof drains and floor gullies without trap


EN 1253-2:2015 发布历史

EN 1253-2:2015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5-01。

EN 1253-2:201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30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40.80 排水系统。

EN 1253-2:2015 发布之时,引用了标准

  • EN 124:1994 车辆和行人通过区域的排水沟盖和人孔盖.设计要求,型号试验,标志
  • EN 1253-1:2015 建筑沟.第 1部分:至少50毫米深的水密封困楼沟
  • EN 1253-3:1999 建筑物排水装置.第3部分:质量控制
  • EN 16323:2014 污水工程术语
  • EN 476:2011 排水沟渠用组件的一般要求

EN 1253-2:2015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15年 EN 1253-2:2015 建筑沟.第 2部分:屋顶排水沟和无陷阱楼沟
  • 2003年 EN 1253-2:2003 建筑物排水装置.第2部分:试验方法
  • 1998年 EN 1253-2:1998 建筑物排水装置.第2部分:试验方法

 

本欧洲标准对建筑物内使用的不带存水弯的屋顶排水沟和地板排水沟进行了分类,为安装地点提供了指导,并规定了工厂制造的不带存水弯的屋顶排水沟和地板排水沟的结构、设计、性能和标记要求以及测试方法(进一步:建筑物的地板排水沟,无论排水系统使用何种材料。 虽然通常用于输送雨水和废水,但这些没有存水弯的屋顶排水沟和地板排水沟也可以输送其他废水,前提是不存在损坏部件或损害健康的风险。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EN 1253-1 中规定的水封深度至少为 50 毫米的截留地板沟渠。

标准号
EN 1253-2:2015
发布
201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253-2:2015
 
 
引用标准
EN 124:1994 EN 1253-1:2015 EN 1253-3:1999 EN 16323:2014 EN 476:2011
被代替标准
FprEN 1253-2-2014

推荐


谁引用了EN 1253-2:2015 更多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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