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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号
- GB/T 7617-1987
- 发布日期
- 1987年04月03日
- 实施日期
- 1987年11月01日
- 废止日期
- 无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M32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33.040.20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建议V.2(1984)《在电话线路上数据传输的功率电平》。本标准规定数据信号电平的目的如下: a.为保证满意的传输效果,并能与诸如信号接收器或回波抑制器等设备协调工作,在国际电路上的数据信号电平应尽量严格地予以控制 b.从负载和噪声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多路载波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电路的平均功率与信道负载的惯用数值不应当相差过多(每一传输方向为-15dBm0-1)。这个惯用值考虑了在一多信道系统中留出一个合理的信道比例P(P为在一多信道系统.如一多路载波系统中,用于传输数据的信道数目与该系统同类信道总数之比。其值取决于系统,一般小于50%)。以便在每一传输方向以约为-13dBm0的固定功率电平作为非话应用。 注:1)在多路载波电话系统中,各信道的长期平均功率(惯用的平均值为15dBm0)的分布大概有4 dB左右的标准偏差。 如果非话应用(包括数据)的比例不超过上述P值,则每一传输方向的平均功率为-13dBmo时,也允许用来进行数据传输。 假若在国际载波系统中,非话电路的比例明显高于P时(由于数据传输的发展),可将此功率降低2dB。 C.当某些主管部门希望将数据调制器的信号功率电平在用户线路终端或本地电话局固定为具体的数值。这些数值和国际电路上功率电平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国内的传输方案。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预计到,在用户和国际电路输入端之间可能的连接中有较大的衰耗范围 d.从a~c的考虑来看,只规定最大的数据信号电平并不是最有用的形式。另外一种考虑是要规定国际电路输入端的标称功率,这种标称功率是从对许多数据传输电路进行测试所得到的统计估算的平均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