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921-1:2005+A1:2010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0-05。
EN 12921-1:2005+A1:2010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90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7.080 地板处理设备。
* 在 EN 12921-1:2005+A1:2010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液体或蒸汽对工业物品进行表面清洁和预处理的机器(以下称为“清洁机器”),即用于自动和手动清洁和预处理过程的固定机器和相关设备。 注:清洁机可在加热或不加热的情况下运行,例如浸渍或喷涂或蒸汽冷凝过程,其中可以额外使用超声波。 这些清洁机可设计为单区域或多区域机器、室式机器、滚筒清洁机、低升力卡车机器、循环机器或隧道(连续)机器。 就本文件而言,工业物品的清洁机被视为以下设备的组合:泵和/或其他搅拌、再循环和喷射清洁液的机械系统;强制通风系统;带温度控制的加热系统;冷凝系统;过滤和分离系统和/或从液体中提取固体颗粒;用于待处理物品的输送机和/或处理系统;作为清洁机一部分的产品处理系统和往复机;控制和/或监测系统;液体处理系统。 本欧洲标准涉及与使用液体或蒸汽的工业物品清洁机相关的常见重大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当它们按预期使用且在制造商预见的条件下使用时(参见第 4 条)。 该标准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使用液体或蒸汽的工业物品的各种清洁机器以及相关通用装置的通用安全要求,并应与 EN 12921 系列的其他部分结合使用。 EN 12921 第 2 部分及后续部分中指定的具体要求优先于 EN 12921 中的相应要求。 注:此外,如果本文件的特定部分未涵盖清洁机,则可以使用 EN 12921 第 1 部分制定处理相关风险的方法。 以下文件涉及与所用清洁液类型相关的特定危险: EN 12921-2 针对水基清洁液; EN 12921-3 适用于易燃清洁液; prEN 12921-4 适用于卤化溶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机器: 移动式便携式清洁;根据 prEN 1829-1 使用高压水射流进行高压清洗;传送式洗碗机符合 EN 50416 标准;根据 EN 60335-2-54 使用液体进行表面清洁;符合 EN 60335-2-58 的商用电动洗碗机;根据 EN 60335-2-79 采用高压和蒸汽清洁;等离子清洗;机械喷砂;热清洗;干燥过程;纺织品或衣服的清洁;食品加工。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装卸系统;自动系统,例如 EN ISO 10218-1 涵盖的机器人; EN 12547 涵盖的离心机; EN 809 所涵盖的液体泵和泵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 CEN 发布本文件之日之前制造的工业产品清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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