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行李和设备牵引车的调试、操作和维护过程中、按预期使用以及在制造商合理预见的误用条件下可能出现。
或其授权代表。
它还考虑了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 (GSE) 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装卸机构认为必不可少的一些性能要求。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带驾驶员住宿的自走式行李和设备牵引车。
附录 A 中显示了一些典型行李和设备牵引车的示例。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步行控制设备。
EN 1915-4 和 EN 1915-3 分别处理了噪声和振动。
本欧洲标准不涉及标准汽车底盘和停机坪上其他车辆的危险。
EN 12312 的本部分不适用于 CEN 发布本标准之前制造的行李和设备牵引车。
EN 12312 的这一部分旨在与 EN 1915-1、EN 1915-2、EN 1915-3(针对车辆)和 EN 1915-4 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