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492-4:2004+A1:2008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08-11。
EN 1492-4:2004+A1:2008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W55 纺织制品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53.020.30 起重设备附件。
* 在 EN 1492-4:2004+A1:2008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与安全相关的要求,包括剑麻、大麻和马尼拉麻制成的单、二、三、四腿和环形吊带的评级和测试方法,带或不带配件,3股和4股铺设结构天然纤维绳索和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3股和4股捻制结构以及8股编织结构人造纤维绳索,其参考号在16至48的范围内(含16和48)。 EN 1492 本部分涵盖的纤维绳吊索适用于一般用途的起重操作,即用于起重物体、材料或货物时,要求不偏离规定的要求、安全系数或工作负载限制。 本标准未涵盖的起重作业包括人员、潜在危险材料的起重,例如熔融金属和酸、玻璃板、裂变材料、核反应堆以及特殊条件适用的情况。 符合本欧洲标准的纤维绳吊索适合在以下温度范围内使用和储存: a) 聚酯和聚酰胺 -40°C 至 100°C,b) 马尼拉麻、剑麻、大麻和聚丙烯 -40°C 至 80° C。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用三角法评定的纤维绳索具组件。 本欧洲标准涉及技术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按照制造商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说明和规范使用纤维绳吊索时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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