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64-2:2008+A1:2012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2-11。
EN 1264-2:2008+A1:201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Y63 家用电热器具,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1.140.10 中央供热系统。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确定热水地板采暖系统的热输出与加热介质和室温之间的温差的函数的边界条件和验证方法。 如果使用经证明和可证明的热输出值,则本标准应适用于商业贸易和实际工程。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嵌入待加热或冷却房间外壳表面的加热和冷却系统。 本欧洲标准的本部分适用于热水地板采暖系统。 应用本欧洲标准第 5 部分需要事先使用本欧洲标准的本部分。 该欧洲标准的第 5 部分涉及将第 2 部分中确定的地暖系统的热输出转换为嵌入墙壁和天花板的加热表面的热输出以及嵌入地板、墙壁和天花板的冷却表面的热输出。 天花板。 热输出通过计算方法(第6条)和测试方法(第9条)来证明。 该计算方法适用于符合 EN 1264-1 定义的系统(A 型、B 型、C 型、D 型)。 对于不符合这些定义的系统,应使用测试方法。 计算方法与试验方法一致,并提供了相关且充分的证明结果。 证明结果,根据进一步的参数表达,是标准比热输出和相关的加热介质与室温之间的标准温差,以及显示比热输出与加热介质和室温之间的温差之间关系的特性曲线字段。 加热介质和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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