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566-3:2005+A2:2013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3-06。
EN 12566-3:2005+A2:2013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60.30 污水。
* 在 EN 12566-3:2005+A2:2013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用于人口不超过 50 人的包装和/或现场组装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包括宾馆和企业)的要求、测试方法、标记和合格性评估。 根据本欧洲标准的小型废水处理厂用于处理原生活废水。 它涵盖了由混凝土、钢、PVC-U、聚乙烯 (PE)、聚丙烯 (PP)、玻璃增强聚酯 (GRP-UP)、聚二环戊二烯 (PDCPD) 制成的储罐和由柔性片材(PEHD、PP、PVC)制成的容器的设备、三元乙丙橡胶)。 本欧洲标准中规定的测试方法确定了设备的性能,需要验证其对最终用途的适用性(见 3.1)。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埋在地下、产品不承受车辆负载的小型废水处理厂。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所有预制部件均由一家制造商在工厂或现场组装并作为整体进行测试的工厂。 注:在一些国家,生活污水处理厂后面还有其他系统,以符合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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