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312-14:2014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4-06。
EN 12312-14:2014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9.100 地面服务和维修设备。
* 在 EN 12312-14:2014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按预期使用(包括制造商合理预见的误用)的残疾人/失能乘客登机车辆的调试、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可能出现,并且按照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给出的规格。 它还考虑了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 (GSE) 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处理机构认为必要的一些要求。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用于运输/登机 3.1 中定义的无行为能力或残疾乘客的运输车/登机车辆(以下简称登机车辆)的具体安全要求。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行人控制的自行式登机车、带集成驾驶员住宿的自行式登机车和可牵引式登机车,用于在机场航站楼和飞机坡道之间运送残疾或无行为能力的乘客以及登机和下机那些往返民用飞机的乘客。 本欧洲标准假设残疾或无行为能力的乘客可由服务员陪同,并可坐在轮椅上或斜倚在担架车上。 本欧洲标准还假设可使用的轮椅类型可以是: a) 标准型轮椅,例如符合 EN 12183 的轮椅; b) 带或不带乘员自我约束系统的轮椅; c) 飞机过道宽度的轮椅; d) 机场使用的非标准轮椅; e) 非乘员驱动轮椅; f) 电池供电的轮椅,例如,根据 EN 12184。 注 1:假设电池供电的轮椅不会被带入飞机机舱。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未指定的其他形式的飞机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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