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5502-2-2:2014
燃气集中供热锅炉 第 2-2 部分:B1 型器具的特定标准

Gas-fired central heating boilers - Part 2-2: Specific standard for type B1 appliances


 

 

非常抱歉,我们暂时无法提供预览,您可以试试: 免费下载 EN 15502-2-2:2014 前三页,或者稍后再访问。

您也可以尝试购买此标准,
点击右侧 “购买” 按钮开始采购(由第三方提供)。

点击下载后,生成下载文件时间比较长,请耐心等待......

 

标准号
EN 15502-2-2:2014
发布
2014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5502-2-2:2014
 
 
引用标准
2009/142/EG-2009 92/42/EWG-1992 CEN/TR 1749-2009 EN 14459:2007 EN 15502-1:2012 EN 15502-2-1:2012 EN 437+A1:2009 EN 60730-2-9:2010
被代替标准
FprEN 15502-2-2-2014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有关安装常压燃烧器的燃气集中供热锅炉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特别是结构、安全性、用途适用性和能源的合理使用,以及分类和标记,风扇辅助大气燃烧器,以下简称“锅炉”。 当使用“锅炉”一词时,应理解为锅炉,包括其连接管道、管道和终端(如果有)。 本欧洲标准涵盖根据 CEN/TR 1749:2009 分类的 B11、B11BS、B12、B12BS、B13、B13BS 型燃气中央供暖锅炉: a) 具有标称热输入(基于净热值) )不超过70千瓦; b) 在 EN 437 规定的压力下使用三种气体族中的一种或多种可燃气体; c) 正常运行时传热流体温度不超过105℃; d) 水回路中的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6巴; e) 在技术说明书中声明为“低温锅炉”或“标准锅炉”。 如果没有给出声明,则锅炉将被视为“标准锅炉”; f) 拟安装在室内或部分受保护的地方; g) 不打算生产热水,或者打算通过瞬时或储存原理生产热水,整个装置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销售。 h) 设计用于密封水系统或开放水系统。 本欧洲标准应与通用要求标准 EN 15502-1 结合使用。 对于 PED 范围内的应用,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要求(例如,最高允许温度超过 110 °C 的情况,或体积乘以最大允许压力超过 50 巴 x 升的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对已知结构锅炉的要求。 对于锅炉w

推荐


谁引用了EN 15502-2-2:2014 更多引用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