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6185的本部分规定了根据ISO 8666总长度LH小于8 m且电机功率至少为15的充气艇和刚性充气艇的构造、材料性能、加工和测试的最低安全要求千瓦。
ISO 6185的本部分适用于拟在-20°C至+60°C温度范围内使用的以下类别的船舶: VII类:配备覆盖左舷和右舷的浮力室的机动船,适用于在 C 级和 D 级建造条件下行驶,发动机功率至少为 15 kW; VIII类:装有覆盖左舷和右舷的浮力室、能够在B级建造条件下巡航且发动机功率至少为75kW的机动船。
注 1:典型 VII 类和 VIII 类船舶的结构和主要部件分别在附录 A 和 B 中给出。
ISO 6185的这一部分不包括单舱船和由无支撑材料制成的船,并且不适用于水上玩具和充气救生筏。
注 2:根据欧盟休闲船指令(RCD),配备舷内发动机和非标准整体排气系统的休闲船需要考虑噪声排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