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560 标准查询与下载



共找到 300 条与 相关的标准,共 20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进行信创的整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过程与方法等内容。

Guideline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d Innovation in Health Information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4-03-11
实施
2024-03-11

本文件提出了数据合规审计的概述、审计要素、合规义务模型、活动管理、风险模型、审计计划与执行、审计组织、审计范围、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内容。 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审计架构 6  项目分类 7  审计要素 8  审计事项 9  审计流程 附录 参考文献

Data compliance audit—Guidelines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4-02-18
实施
2024-02-18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治理智能化服务能力评价的总体要求、等级评定、评价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治理智能化服务能力评价和社区智能化建设及运维、运营服务能力评价。

Evaluation standard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intelligent service capability

ICS
01.0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4-01-25
实施
2024-02-05

本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原则,制定评估流程,规定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判定。其中,针对评估流程,明确规定包括预评估、正式评估和发布评估结果三部分。

Spec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d Innov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ssessment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2-30
实施
2024-01-01

本标准以信息化建设企业的服务行业领域(横向)和信息安全服务能力水平(纵向)为基础,提出了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能力双维度评定方法。通过评定,可以充分展现信息化建设企业的专业服务方向和安全服务水平,也为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行业数据采集与分析、信息化建设需方选择信息化建设企业提供了评价依据。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riteria for evalua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 business security service capability

ICS
35.11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9
实施
2024-01-01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化企业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数字化技能、系统功能介绍、数字化特点、持续改进、投诉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化企业服务规范。

Digital Enterprise Service Specification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9
实施
2023-12-29

前言  企业培训学习平台数据安全标准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企业培训学习平台应用  4.1 培训管理  4.2 在线学习  4.3 考试与评估  4.4 培训反馈与改进  4.5 知识共享  4.6 移动学习  5 平台数据安全标准  5.1 数据传输安全  5.2 数据存储安全  5.3 数据处理安全  5.4 数据安全审计  5.5 用户隐私保护  6 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6.1 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6.2 加强数据加密和权限控制  6.3 实施访问控制策略  6.4 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监控  6.5 加强员工数据安全意识培训  6.6 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  6.7 选用可靠的技术方案和管理软件 

Data security standards for corporate training and learning platforms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5
实施
2024-01-02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要素相关的名词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要素相关的价值实现、交易流通、产业发展等各类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数据 data 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 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 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2 数据资源 data resource 数据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梳理汇集形成,也可积 累加工形成。数据资源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化要求。 3.3 数据资产 data  asset 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 未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或不能预期实现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不称为数据资产。企业数据资产应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实现入表。严格意义上讲,数据资源入表后  才可称为数据资产。 [来源: GB/T   40685-2021,3.1, 有修改] 3.4 数据资源(资产)入表 data     resources(assets)are    included     in     the     table 数据资源(资产)入表,是指将数据资源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以体现其资产价值。 数据资源入表后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数据资产。 3.5 数据产品 data products 数据产品常泛指以数据为基础处理要素的产品, 一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产品覆盖 狭义的数据产品,多指与数据有关的各种产品,既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衍生产品, 也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全域价值链所有与数据相  关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平台和工具服务;狭义的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 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依托数据呈现的图表或 分析结果、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狭义的数据产品也称为数据资源类产品。 本标准所称数据产品,特指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是大数据产品的细分种类之一。 数据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数据集产品:指经采集、收集后,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企业年度零售的 产品销售记录数据集、经脱敏处理后的区域流动人员手机信令数据集等。 b)  数据展现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以图、表等特定方式展示结果的产品,如依托地理信息数据展 现的数字地图、依托气象卫星数据展现的台风云图等。 c)  数据分析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按照特定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产品,如利用企业销售记录数据 分析编制的产品市场趋势报告、利用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得到的行业发展指数等。 d)  数据服务产品:指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查询、验证等各种服务的产品,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 服务、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匹配验证服务等。 3.6 数据元件 data element 数据元件是指由具备关联关系的数据构成的、可独立体现一定单纯功能用途的小型数据集。 数据元件也属于数据产品。 3.7 数据资源所有权 ownership of data resources 数据资源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数据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拥有数据资源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 3.8 数据资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data assets 数据资源确认为数据资产后,数据资源所有权即转换为数据资产所有权。 拥有数据资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资产所有权权利人。 3.9 数据资源持有权 data     resources    holding    rights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持有人依法对数据资源享有的临时或长期地掌握控制的权力。持有人既可能因 具有数据资源所有权而长期持有,也可能因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的授权、委托而临时或长期持有。 拥有数据资源持有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 3.10 数据加工使用权 data processing and usage rights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加工使用人依法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使用的权力。加工使用人既可能因具有 数据资源所有权而自主进行加工使用,也可能因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的授 权、委托而加工使用。 拥有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加工使用权权利人。 3.11 数据产品经营权 data product management rights 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数据产品进行经营的权力。经营者既可能因具有数据资源所有权 而自主进行经营,也可能因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或数据加工使用权权利 人的授权、委托而经营。 拥有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人。 3.12 数据知识产权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数据知识产权指数据资源经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成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也称数据产品知 识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伴随着数据集产品、数据展现产品、数据分析产品等各类数据产品的产生而产生。 3.13 数据产权 data property rights 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知 识产权等统称数据产权。 3.14 数据产权所有人 data property owner 数据产权所有人是指拥有数据产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也称数据产权权利人。 3.15 数据确权 confirmation  of  data rights 数据确权是对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的各种权利的确认过程。 3.16 数据产品登记 production  factors 数据产品登记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产品进行的登记,或是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标准对 数据产品进行的登记。 3.17 数据资产登记 data  asset 数据资产登记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资产进行的登记,或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第 三方机构依照相关标准对数据资产进行的登记。 3.18 数据产权登记 data  asset 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政府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的各种权利进行的登记。 3.19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data      asset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的登记。 3.20 数据商 data transaction service provider 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 服务的供应商,数据商的主要社会职能分工是提升数据商业价值、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 3.21 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third       party       professional        service       institutions 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 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数据相关服务的机构,数据相关第三 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社会职能分工是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不同环节的可信能力。 3.22 数源企业 data  source  enterprise 数源企业是指产生、收集、梳理、汇集数据形成数据资源的源头企业,以及拥有或持有数据资源的 企业。数源企业是社会数据资源的主要供给方或生产方。 3.23 数用企业 data  usage  enterprise 数用企业是指利用数据资源发挥其使用价值的用户企业。数用企业是社会数据资源的主要需求方或 消费方。 3.24 数据资源化 data resource utilization 数据资源化是指企业等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通过梳理、汇集、整合、转换等方式逐步实现数 据积累形成可用数据资源的过程。数据资源化的目的是使数据具有利用价值、提升数据质量并保障数据 可用。 3.25 数据产品化 data    productization 数据产品化是指企业等组织利用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进而形成数据产品,以满足特定应用  场景需求的过程。数据产品化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数据利用价值、便于实现数据流通。数据产品化是研发、 创新的技术过程。 3.26 数据商品化 data  commodification 数据商品化是指数据产品化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为可以进行买卖和货币等价交换的过程。数据 商品化的目的是使数据产品能够或便于进行交易流通。数据商品化是包装、定价的商业过程。 3.27 业务数据化 business    dataization 业务数据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实现数据应用覆盖、渗透到全部业务的过程。业务数据化的目的是 实现数据在组织内的深度应用,最大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3.28 数据业务化 data resource utilization 数据业务化是指企业等组织将拥有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通过产品化、商品化等手段逐步创新形成 新业务的过程。数据业务化的目的是在发挥数据使用价值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数据交换价值,使组织获 得数据价值最大化。 3.29 数据资产化 data  assetization 数据资产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把数据资源进行价值计量后确认为数据资产的过程。数据资产化的目的是确认数据资源的成本(经济)价值并使其成为企业资产。 3.30 数据资本化 data  capitalization 数据资本化是指企业等组织将拥有的数据资产由非货币形式转换为货币形式的过程。数据资本化的 目的是将数据资产通过金融手段转换为资本进入企业。 3.31 数据价值化 Data   value 数据价值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实现、提升数据价值的过程。数据价值化的目标是挖掘数据各种价 值,让数据的价值体现出来。 3.32 数据要素化 data   elementalization 数据要素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把数据作为其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的过程。 数据要素化的根本是发挥数据的使用价值。 3.33 数据要素市场 data  element  market 数据要素市场是指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发展趋势下,对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各方、实现交换关系所 在领域的总称,是各方参与数据要素相关交换的多种系统、机构、程序、法律、设施等的总和。 3.34 数据要素产业 data  element  industry 数据要素产业是指围绕数据发挥生产要素作用,实现企业数据要素化、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各种生产、 服务等行业的统称,覆盖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加工、数据流通、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  管理、数据安全等各个方面。 3.35 数 商 data   element   provider 数商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直接供应商,其业务均与数据资源直接相关,数商由三类主体构成: a)   拥有可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的数源企业,如电信运营商(脱敏后的手机信令数据产品) b)  数据商,如数据分析加工企业; c)   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数据价值评估机构。 3.36 数 厂 data   factory 数厂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间接供应商,其业务均与数据资源间接相关,数厂由三类主体构成: a) 从事数据模型、算法研究及其服务、销售的企业; b) 从事研发、销售、推广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各 类数据相关软硬件产品或工具的企业; c)  从事数字化转型或应用、不属于上述a)b)      两类数厂范围和上述3.35数商范围的其他大数据 企业。 3.37 数据依赖度 data dependency 数据依赖度是指企业对数据的依赖程度,数据依赖度可采用定量、定性两种方式描述: 定量方式:数据依赖度等于依赖数据的业务规模除以全部业务规模; 定性方式:数据依赖度采用德尔菲法评价,对应定量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 等级 数据依赖度定性等级 数据依赖度定量区间 基本含义 5 非常高 (100%~80%) 企业离开数据无法生存 4 高 (80%~50%) 企业离开数据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3 中 (50%~30%) 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 2 低 (30%~10%) 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非常低 [10%~0%] 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基本无影响 3.38 数据赋能度 data enabling degree 数据赋能度是指企业利用数据实现赋能的深度,数据赋能度采用定性方式描述: 等级 数据赋能度定性等级 基本含义 5 使能级/数字文明级 企业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使其充分赋能生产经营 4 挖掘级/管理赋能级 企业能够挖掘数据价值,支撑生产经营及决策 3 分析级/业务赋能级 企业能力利用数据诊断问题,展现分析生产经营效果 2 监测级/泛在联接级 企业利用数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事实 1 初始级/烟囱孤岛级 企业有数据但忽视数据存在,未利用数据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3.39 数据自给率 data self-sufficiency rate 数据自给率是指企业通过自身手段满足自身数据需求的程度,数据自给率等于自产自用数据的数据 量除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总数据量。 3.40 数据流转率 data self-sufficiency rate 数据流转率是指企业数据交易流通的程度,数据流转率等于自有数据中通过交易流通转出的数据量除以自有数据的总数据量。 3.41 数据要素型企业 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的企业,即把数据作为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须具备 的社会资源的企业。 数据要素型企业按照数据供求关系可分为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混合型 数据要素型企业三类,按照数据业务特点可分为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应用 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3.42 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demand   type-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需求 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消费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3.43 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supply    type-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以提供数据产品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 超过50%。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生产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3.44 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mixed    type-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同时 还提供数据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为20%)。 3.45 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technical     oriented-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依托技术或技术设施,提供数据技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如开展数据 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业务的企业及提供数据相关 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3.46 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service    oriented-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依托人工的经验、知识及工具,为数据利用与价值发挥提供第三方服 务,如数据中介经纪、数据合规咨询、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安全评估、数据托管、数据 公证、数据人才培训等业务的服务型企业。 3.47 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application     oriented-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自身使用数据带来生产模式转变、产出效率提升等深度变化,如从事 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农业、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3.48 数据分类 data category 数据分类是指根据业务要求、特点、业务需求、数据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将数据按类别进行划分的 过程,如企业数据可以分为研发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运维数据、业务服务数据等类别。 3.49 数据分级 data classification 数据分级是指根据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划分为不同保护等级的过程, 一般至少分为一般数据、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并可在此基础上细分数据的级别。 3.50 数据治理 data governance 数据治理是指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实施数据管控、保护、应用等并形成相关机制、流程、关系的 过程。 3.51 数据资产评估 data asset assessment 数据资产评估是指对组织内数据资产现状以及质量、价值等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的活动。 [来源:GB/T  40685-2021,3.9] 3.52 数据质量评估 data quality assessment 数据质量评估是指依据国家标准对组织内数据资产质量进行评价的活动。 3.53 数据价值评估 data value evaluation 数据价值评估是指对组织内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价的活动。 3.54 数据经纪 data brokerage 数据经纪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的活动。从事数据经纪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主体称为数据经纪人。 数据经纪包括行纪、代理和居间三种主要方式。 数据行纪,又称数据信托,是指数据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数据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 行数据相关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数据代理,又称数据委托,是指数据经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数据相关 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数据居间,即狭义的数据中介,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 行为: 3.55 数据公证 data notarization 数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 序对数据相关法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 过程。 3.56 数据存证 data storage certificate 数据存证是对数据进行存储保管,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固化的过程。 3.57 数据托管 data hosting 数据托管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数据保管、数据管理、数据保值增值等服务,保障数据安全可靠 地被保存、管理、保护数据资产价值的业务活动。若存在数据保值增值行为,受托方则是以委托方的名 义开展。 3.58 数据信托 data trust 数据信托是指委托方基于对受托方的信任,将其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或数据资产委托给受托方,由 受托方按委托方的意愿以受托方的名义,为受益方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3.59 数据保险 data insurance 数据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数据知识产权等所面临的第一 方损失风险及第三方赔偿责任,进行全方位保障的业务活动。 3.60 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数据共享是指在同一组织内,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系统、跨平台、跨部门的数据共同合理使用的 过程。 3.61 数据开放 data openness 数据开放是指组织面向组织外部,无偿或有偿合法提供所拥有数据资源的过程。 3.62 数字化 digitalize 数字化的含义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变化,主要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数字化是指将非数字形式信息转换为数字(即计算机可读)形式的过程; 第二层:数字化同信息化,指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代替原人工业务操作的过程,以达到实现工作质效 提升的目标; 第三层:数字化是指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指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实现业务赋能,以达到实现原来无法 实现的目标。当前数字化含义主要反映本层含义。

Data Elements Terminology

ICS
35.02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2
实施
2024-01-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 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T/SDDITAI 0011-2023  数据要素术语 T/SDDITAI 9001-2023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据 data 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 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 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2 数据资源 data resource 数据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梳理汇集形成,也可积 累加工形成。数据资源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化要求。 3.3 数据资产 data asset 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 未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或不能预期实现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不称为数据资产。企业数据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实现入表。严格意义上讲,数据资源入表后 才可称为数据资产。 [来源: GB/T   40685-2021,3.1,有修改] 3.4 数据产品 data products 数据产品常泛指以数据为基础处理要素的产品, 一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产品覆盖 狭义的数据产品,多指与数据有关的各种产品,既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衍生产品, 也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全域价值链所有与数据相 关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平台和工具服务;狭义的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 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依托数据呈现的图表或 分析结果、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狭义的数据产品也称为数据资源类产品。 本标准后续所称数据产品均取意为狭义的数据产品,特指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是大数据产品 的细分种类之一。 数据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数据集产品:指经采集、收集后,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企业年度零售的 产品销售记录数据集、经脱敏处理后的区域流动人员手机信令数据集等。 b)  数据展现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以图、表等特定方式展示结果的产品,如依托地理信息数据展 现的数字地图、依托气象卫星数据展现的台风云图等。 c)  数据分析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按照特定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产品,如利用企业销售记录数据 分析编制的产品市场趋势报告、利用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得到的行业发展指数等。 d)  数据服务产品:指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查询、验证等各种服务的产品,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 服务、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匹配验证服务等。 3.5 数据产权 data property rights 数据产权指数据相关权利的统称,如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 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统称数据产权。 拥有数据产权的主体称为数据产权权利人。 4  总则 数据产品应具备数据资源紧密关联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流通等基本属性或特征,符合本标 准规定的数据产品的基本定义。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存在下列情况的数据产品: 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或相关数据来源不合法的; b) 含有他人非公开的商业秘密或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且未经相关主体同意的; c) 可能危害、干扰、妨碍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的; d) 不符合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管理、不符合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等规定要求的; e)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f)   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 g)  开发、生产过程存在非法行为的; h)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Data resource product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s

ICS
35.02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2
实施
2024-01-01

本文件给出了工业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能力评价标准,以及能力评级体系的应用实施指引。 本文件适用于为工业企业遴选合适的数字化服务商,也可为监管方、评价方认定数字化服务商提供一定依据。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 Digital Service Provider Ability

ICS
03.080.1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0
实施
2023-12-20

本文件规定了教育信息在线咨询服务平台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功能要求、信息安全、平台测试及运行与维护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教育信息在线咨询服务平台搭建。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ducational Information Online Consulting Service Platform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2-20
实施
2023-12-3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化企业分类分级的定义与方法,提出了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可为数字化企业分类 分级提供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单位进行数字化建设发展情况的自我评价和外部第三方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企业 Enterprise 企业一般是专指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本标准“企业”泛指所有各类单 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 3.2 数字化企业 digital enterprise 数字化企业是指业务活动已经实现全部或部分数字化的企业,即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研发生产、设 计制造、采购营销等各方面全面采用数字技术,实现数字技术与企业业务的融合,使企业能够采用数字 化的方式对其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所有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4 数字化企业分类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 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22〕32号),将数字化企业分为5个类别: 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公共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 4.1 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 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 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 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也包 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 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均为制造业企业。 4.2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 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 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均为生产性 服务业企业。 4.3 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包括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 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 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性服务等。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均为生活性服务业  企业。 4.4 公共服务业企业 公共服务业是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业。从功能方面 可以分为三大类:维护性公共服务,如国家安全、行政管理和国防外交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 如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进行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如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等;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科技、环保等。从事公共服 务业的企业均为公共服务业企业。 4.5 其他行业企业 其他行业指除上述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公共服务业之外的行 业,比如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采矿业以及房地产业等。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均为其他行业企业。 5 数字化企业分级要求 5.1 数字化企业等级划分 数字化企业按照数字化水平划分为五个等级: a)  第一级:基础级 开展了基础业务流程梳理和数据规范化管理,并进行了数字技术简单应用。 b) 第二级:成长级 利用数字技术手段或管理工具实现了核心或主要业务数字化管理。 c)  第三级:提升级 数字化技术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全部主营业务的数字化管控。 d)  第四级:集成级 全面实现全业务链数字化集成,实现数据驱动的业务协同与智能决策。 e)  第五级:优化级 企业数字化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推 动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的协同创新。

Digital enterprise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2-19
实施
2024-01-01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的测评范围和分类、基础软件与基础硬件适配认定、应用软件测评。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it test and evaluation of transport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novation

ICS
35.240.6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19
实施
2023-12-31

第1章“范围”: 规定了本标准编制的主要方面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定了本标准编制引用的国家标准等。 第3章“术语和定义”: 描述了标准中部分术语的定义。 第4章“评估原则”:规定了服务方的评估原则。 第5章“评估模型”:规定了总成本的构成和通用模型。 第6章“评估流程”: 规定了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收尾的评估流程。 第7章“评估启动”: 主要描述了成立项目组和评估材料初审的要求。 第8章“评估实施”:描述了评估范围、规模估算、工作量估算、成本估算、结果反馈确认和生成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9章“评估收尾”:规定了评估结束后材料的归档要求。 附录A:描述了评估材料参考架构和评估报告参考架构。 附录B:描述了应用类型因子、通用系统特征因子、开发语言/平台因子、开发团队背景因子和改造方式因子。 参考文献: 列出了标准主要参考文献。

ICS
35.08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12
实施
2023-12-12

描述了跨链协议的参考框架、跨链协议各组成部件的功能特征、跨链消息交互流程和步骤,以及跨链协议参与方之间的数据处理过程、消息的格式与内容等。用于指导跨链基础设施的研发和设计,也适应于指导区块链系统接入跨链基础设施时的开发、测试和评估。适用于区块链类型为联盟区块链。

Blockchain Interoperability Protocol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2-04
实施
2023-12-04

本文件规定了客户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平台构成、主要功能、基本要求、测试要求、测试方法与过程以及系统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客户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测试和验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ustomer servic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ICS
35.240.20
CCS
I6560
发布
2023-12-01
实施
2023-12-15

本文件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数字化技能、系统功能介绍、数字化特点、持续改进、投诉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化企业服务规范。

Digital Enterprise Service Specification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1-30
实施
2023-11-30

本标准是将数据驱动的智能化技术与测试理念相结合,让测试从自动化走向客户化、云化、服务化、智能化,实现“任何可测试的特性应该在第一时间被测试执行”。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测试用例的数字化、资产化、智能化、自动化,重新定义测试价值与活动,标准化、规范化测试设计与过程,打好智能化测试的基础,保障产品研发的质量和效率。 本标准对测试用例管理定义、测试用例管理平台、测试用例设计管理、测试用例执行管理、测试用例分析评估进行说明,以指导测试用例管理更好地实施,并对测试用例的质量有准确的评估。

Test cas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1-30
实施
2023-12-01

本文件规定了交互式装饰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原则、建设要求、功能要求、服务流程、运营管理、服务保障、服务评价、服务改进、安全要求等内容。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interactive decoration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nsulting service platform

ICS
03.08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1-23
实施
2023-11-30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总体要求、功能规范、数据隐私和安全保护、接口规范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lligent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service platform

ICS
35.240.01
CCS
I6560
发布
2023-11-23
实施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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