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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未中选药品如何调价?广州、辽宁、天津、北京正出手!

201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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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iushuo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随着3月20日国家集中采购试点城市正式开始进行采购工作的临近,组织采购的“4+7”各试点城市近日陆续出台了具体的调价原则和支付标准。

  总体来看,各地是以3月5日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的内容为标准,同时根据实际进行最后的调整工作。

  目前有的试点城市已确定品种和价格开始发布采购工作的指导文件,有的城市还在进行最后的调价和确定工作,特别是对于在4+7集采中未中选的品种调价机制,各地都在紧锣密鼓的展开中。

  1

  整体以医保局政策为标准原则

  先来回顾一下国家医保局出台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二)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2

  重庆:存量药品如何处理?

  3月12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3月20日起,重庆市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的价格按照调整后的中选价格执行。并且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于3月11日前,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议价结果,自行完成在重庆交易平台的挂牌价格调整,并备货确保供应。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也对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存量药品的支付标准给出了明确规定。

  重庆的采购药品范围是国家药品集采中选定的药品,另外对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也做出了细化,包括重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办(含部门和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等,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重庆各医疗机构将在3月13日起登陆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与中选药企签订采购合同并实施采购。

  对于医疗机构此前采购的存量药品,文件要求存量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不一致的,在3月20日前可按照原采购价格向患者销售,但自3月20日0时,一律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向患者销售。

  对于药企来说,接下来如何保证这些存量药品的利润空间也是一道考题。

  3

  广州:征求意见中

  广州对在国家集中采购中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都给出了明确支付标准。

  3月11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试点集采的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广州地区的实施日期较其他试点地区有延迟,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文件指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办理医保结算时的标准计算):

  (一)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不同规格的,按差比价折算价格,下同)作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保支付标准)。

  (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2018年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

  (二)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四)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4

  辽宁:未中选品种企业自主申报调价不如预期

  3月8日,辽宁省发布了《关于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和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含了125个品规的4+7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清单。

  此前在2月,辽宁发布的《关于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2月26日~3月4日期间,除了35个药品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执行上海降价结果外,还有237个品规的仿制药需要自主申报降价,但目前只公布了125个未中标药品的梯度降价结果,这样的数量差不免让人感觉到未申报降价企业的纠结和博弈。

  辽宁在3月8日的“通知”中要求,沈阳、大连两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于3月20日零时统一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和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

  沈阳市此前在2月发布的文件对医保支付标准的规定大致与国家医保局的标准相似,区别在对于患者使用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的时间线是3年以内。

  此前,辽宁对于开展“4+7”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公布了以下3种方式:

  (1)已经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2)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4+7城市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降价(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3)其他仿制药的采购价须低于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药品生产企业以低于同品种中选价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5

  天津:未完成降价申请的品种医保部门不予认定支付标准

  天津目前还在开展未中选品种的调价工作。3月8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于3月9日起开展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

  调整范围包括:纳入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中包含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我市最高供应价格:

  (一)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二)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天津市强调,此次调整是对供应天津市最高价格的调整,对于调整周期内,企业未完成降价申请的品种,医保部门将不予认定支付标准,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信息废止。涉及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6

  北京:未中选药品调价规则待调整

  北京对于4+7未中选药品的调价则显得较强势。3月11日,北京公布对4+7未中选药品设立参考价的要求,具体分两种情形:

  一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北京谈判参考价。

  二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非原研药、非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北京市谈判参考价。

  北京市要求有关企业对本企业产品进行“承诺供应价”申报,企业申报承诺供应价不得高于参考价,医疗机构可按承诺供应价直接采购也可另行谈判采购。未申报承诺供应价或申报承诺供应价为“0”的产品,北京市要求生产企业以不高于参考价和医疗机构按原有阳光采购流程开展“一对一”谈判采购。

  然而在3月12日,该文件内容已被官方撤销,之后是否会再调整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官方文件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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