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白砂糖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9330000002700049 | 样品名称 | 白砂糖 |
生产日期 | 2019-03-26 | 型号规格 | 40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袍江新万家乐超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08-2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08-29 |
(二)生产环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50公斤),货值(305元);已销售数量:(5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白砂糖进入流通环节后已经卖完。 |
原因排查 | 原料保存不当,原料糖内袋破损,导致原料糖受潮。 |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已于(2019年11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19〕357 号。具体处罚:一、停止生产不合格白砂糖;二、罚款8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