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应先排除心律失常的潜在危险。
具有以下心律失常危险因素的患者,应慎重使用。
严重心脏病史,包括严重室性心律失常、二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窦房结功能障碍、充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
猝死家庭史;
肾衰竭,尤其是进行长期透析的患者;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呼吸衰竭;
电解质紊乱的危险因素,如服用排钾利尿药;
胰岛素用量的剧烈调整;
持续性呕吐和/或腹泻。
当婴幼儿和儿童发生腹泻时,应降低剂量,检查血钾水平,若结果异常,则应停药。
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应检查心电图、血电解质(钾和镁)和肾功能。
应在具有适当医疗监护措施的情况下,权衡利弊使用本品。
应根据临床指征或至少每3个月对患者进行疗效评定。
QT间期大于450毫秒的病人或电解质紊乱的病人,不应使用本品。
本品不影响精神运动性功能,不引起镇静和嗜睡。然而,本品可加速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吸收,如:巴比妥酸盐、酒精等,因此,同时给予应慎重。
一般不建议用于早产新生儿。如早产新生儿必须使用本品,则应在重症监护病房内使用,同时进行持续的心脏监护。每日剂量应分次服用,每次不超过0.2mg/kg,最高日剂量不得超过0.8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