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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笋成“毒笋”检察官:加大力度斩断伸向餐桌的“毒手”

20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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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wz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竹笋作为我国的传统食品,被誉为“素食第一品”,深受百姓喜爱。然而,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让竹笋保持新鲜“卖相”,竟用化工原料熏制或浸泡加工鲜竹笋, 使原本美味、原生态的竹笋,成为了餐桌上的“毒笋”。2013年4月至今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所辖武隆县检察院就起诉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 品的案件8件14人,查获“毒竹笋”50余吨。

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当前农村地区制造“毒竹笋”犯罪案件存在四个特点,给基层执法部门监管带来困难,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

加工地点条件非常差

农村地区的竹笋收购加工,以个体经营为主,收购和加工多在临时搭建的作坊或租赁房屋中进行,而且卫生条件非常差,生产设备也很简陋。为掩人耳目或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管、查处,“毒笋”加工地点不仅流动性强,经常换地点,而且多设置在偏远、人迹稀少的地方。

如黄朝福案,犯罪嫌疑人黄朝福在一个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子里进行竹笋收购和加工,无任何生产设备和卫生消毒设备,而且采用直接将新鲜的竹笋装入口袋中,然后 往竹笋上撒焦亚硫酸钠和食盐的混合物,最后再密封,进行“保鲜”加工。而在李光勇一案中,为躲避执法部门检查,犯罪嫌疑人李光勇加工竹笋均只在晚上进行, 且采取加工和存储场所分离的模式,以防“全军覆没”。

经武隆县检察院起诉后,2014年1月,被告人黄朝福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光勇因犯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制笋原料购买比较容易

制造“毒笋”的原料主要是工业硫磺、焦亚硫酸钠和一水柠檬酸等化工原料,在使用范围和计量上都有严格的标准。但从武隆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 这些原料的购买十分容易,不少私人商铺均有售,且购买无需任何生产资质和审批手续,销售也无需进行售卖登记,使不法分子得以大肆采购,并进行非法加工。

犯罪嫌疑人张承会组织工人在某林场大量收购竹笋,后因下雨导致竹笋不能及时外销。为给竹笋保鲜,张承会一次便购得焦亚硫酸钠24包(25㎏/包)、硫磺50㎏,用于熏制加工竹笋,数量巨大。

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承会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销售流通既快捷又畅通

由于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以及现代物流运输的日益发达,加之竹笋的买方市场广阔,市场需求量大,使得竹笋的销售渠道很畅通,而且贩卖速度快捷,这给执法部门查获、截停、追回“毒笋”带来困难。

2013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李静在犯罪嫌疑人李廷泽的家中收购竹笋,并授意李廷泽在收购的竹笋中加入焦亚硫酸钠,给竹笋“保鲜”。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并 对竹笋进行抽检和扣押期间,李廷泽仍然在收购和加工“毒笋”,李静则将3.6吨“毒笋”销往一食品厂。经检测,该批“毒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g/㎏,长 期、大量食用可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2014年2月,被告人李静、李廷泽均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差举报少

用化工原料加工竹笋,加工过程要产生大量的烟雾和刺鼻的气味,极易引起周围群众的警觉。但是,在上述案件中却反映出,“毒笋”加工点周边群众很少有人向相 关部门主动反映、举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卖竹笋的农民与收购加工者之间,还存在着利益关系,为了不妨碍自己竹笋的销路,才对不法人员的加工行为不管不 问。还有的群众觉得此法加工竹笋在当地很常见,消费者食用“毒笋”对身体没有多大危害,不知道这种加工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如在曽令友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曽令友在某村搭棚临时设置了一个竹笋收购和加工点,当地群众在将自己采的竹笋就近卖给犯罪嫌疑人时,看到收购点堆放着工业硫 磺,且闻到了刺鼻的味道,也知道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虽然有毒但是可以“保鲜”,因而群众对此情况见惯不怪。他们不仅不制止,反而继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 易。

2013年12月,被告人曽令友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加大执法力度斩断制造“毒笋”的“黑手”

为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官建议:

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有效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强化行业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充分挖掘村委会、居委会等地方基层组织和地方商会等行业组织,与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协作潜能, 利用多方合力加大对竹笋收购、流通、化学原料供应市场等多方面的日常监管,弥补专业队伍因有限人力资源和行政成本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不足。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把农村作为食品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开展面向普通农民群众、针对农副产品加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同时,应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自觉主动地监督“家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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