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 (1)我国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虽然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今后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但该复函明确说明删除的原因是“缺乏食品工艺必要性”。...
明确禁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其中明确提出“6-苄基腺嘌呤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
《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中要求,豆芽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豆芽作为一种食用量非常大的蔬菜,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所产生的有害作用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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